(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军、倪成栋与倪成栋、倪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倪成栋,倪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黄军。委托代理人郑志福、洪进,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成栋。被告倪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诉被告倪成栋、倪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倪成栋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成栋、倪兰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撤回对被告倪成栋、倪兰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黄军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宇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