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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巩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巩义市芝田供销合作社诉被告郜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芝田供销合作社,郜素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巩义市芝田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朱宪周。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元昌。被告郜素梅,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刘应武,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巩义市。原告巩义市芝田供销合作社诉被告郜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巩义市芝田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芝田供销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芝田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巩义市芝田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尚玉拴审 判 员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省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