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于秀全与上海闵行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全,上海闵行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393号原告于秀全,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上海闵行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荣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全与被告上海闵行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秀全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告已实现诉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全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瑞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