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伯东与张树文、郭明跃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东,张俊臣,郭明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陈伯东,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俊臣,男,1955年6月14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郭明跃,男,1986年8月10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陈伯东与张俊臣、张树文、郭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青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