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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纯正与被执行人刘昌禄、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闫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刘某某、闫某某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刘某某、闫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10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邓文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