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兰与徐某奎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徐春奎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李秀兰,女,1942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李祥龙,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春奎,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与被告徐春奎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春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兰撤回对被告徐春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志国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范学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