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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执民字第1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邹军、吴有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12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负责人:尤伟华。被执行人:邹军。被执行人:吴有琴。被执行人: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南。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2015)杭拱东证经字第6301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查,浙H×××××号汽车系邹军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邹军的浙H×××××号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颖浚审判员  薛志民审判员  夏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