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010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汉中市龙岗学校与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龙岗学校,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040—02号原告汉中市龙岗学校。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镇龙岗东路。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系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南郑县小南海镇沙子河村。法定代表人景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男,汉族,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龙岗学校诉被告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汉中市龙岗学校诉被告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黄文兴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