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茅玉春、陈晋宝与被执行人陈志庆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玉春,陈晋宝,陈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茅玉春,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泉州市鲤城区人。申请执行人陈晋宝,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泉州市丰泽区人。被执行人陈志庆,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茅玉春、陈晋宝与被执行人陈志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人民币5.5万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5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2万元,尚欠人民币3.3万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587.5元未履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