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频与林虹涛、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频,林虹涛,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447-1号原告:胡频,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12日,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琦,四川经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虹涛,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4日,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8日,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频与被告林虹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虹涛在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3400000元的股份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林虹涛在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3400000元的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二、将雅安市雨城区同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的价值34000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予其使用并由其保管,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