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彭中与叶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中,叶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彭中。被告:叶书平。原告彭中与被告叶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叶书平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8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洪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书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6月25日,被告因饲养的生猪患病,向原告购买药品,原告将药品送到后,被告承诺十天内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故诉请判令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书平给付原告彭中货款28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叶书平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并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科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