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林、王超英、四川杨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林,王超英,四川杨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林。被告:杨林,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王超英,女,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四川杨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曾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林、王超英、四川杨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朦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