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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明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明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613号原告:浙江明远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委托代理人:汪荣祥,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显志。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明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明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明远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明远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浙江明远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