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林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洪英与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英,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92号原告马洪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洪珍,女,汉族。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英诉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负担。审判长 金钟哲审判员 朱宪军审判员 刘树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