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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温尔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57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温尔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燕丹乡海青落村。法定代表人刘道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静,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北京温尔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5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温尔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0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三万一千五百六十三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九元,由被告吴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温尔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经查明,发现被执行人吴静有银行存款1690元将其扣划并发还给申请人。后银行存款不足、无车辆。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丰执字第15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增信审判员  刘铁山审判员  王均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