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健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健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惠民县南关大街207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青山,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吴会忠,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信贷员。被告崔健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健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崔健民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崔健民所有在惠民县乐安花苑81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壹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毁坏、隐匿、转让,如需变卖,必须保留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荣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