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三姓与吴刚、罗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三姓,吴刚,罗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安三姓,村民。被告吴刚。被告罗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三姓诉被告吴刚、罗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三姓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三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三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三姓负担(原告已预交3300元,由本院退付其1650元)。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