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建奇、朱巧与宝丰县杨庄镇石灰窑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奇,朱巧,宝丰县杨庄镇石灰窑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32号原告杨建奇。原告朱巧。系杨建奇之妻。被告宝丰县杨庄镇石灰窑小学。住所地:宝丰县杨庄镇石灰窑村。法定代表人:姚新坤,任该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红伟,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建奇、朱巧诉被告宝丰县杨庄镇石灰窑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二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于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