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644-1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陈某,男,199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某在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冲支行(原铁乡信用社)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在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冲支行存款1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家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