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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傅小红与翁卫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小红,翁卫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傅小红。委托代理人周小军,如东县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卫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小红与被告翁卫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小红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傅小红负担。审 判 长  朱 兵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