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建洪与官渡区政府行政征收纠纷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洪,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行初字第151号原告罗建洪,男,汉族。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关兴路***号。负责人王忠,区长。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建洪不服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所作《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官渡区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所作《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强烈要求赔偿和拆迁后带来的56年损失的合理补偿。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本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庭审审理过程中,罗建洪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罗建洪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建洪负担。审 判 长 马 勇代理审判员 吴 娴代理审判员 李 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