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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希文、高密东风商场有限公司与潍坊滨海海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齐学礼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文,高密东风商场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海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齐学礼,海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希��。申请执行人高密东风商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滨海海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齐学礼。被执行人海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涛。本院在执行王希文、高密东风商场有限公司与潍坊滨海海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齐学礼、海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洋、山东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记员王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