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丽英与潘福顺夏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英,潘福顺,夏英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王丽英,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潘福顺,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夏英清,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王丽英与被告潘福顺、夏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丽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玫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昕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