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顾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韦风波,莱西公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雪蕾,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作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风波与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雪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6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夫妻关系和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不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乙。双方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偶尔为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0月,双方分居。2014年11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一份,内容:彩礼不要,家产不要,同意与王某甲离婚。双方不准反悔,离婚后,孩子归男方。后王某甲不同意离婚,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上述事实,有婚姻档案查阅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等材料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生育男孩王某乙,说明双方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然签署过离婚协议,后被告反悔,未办理离婚手续,进一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的存在。原告称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若双方均能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从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及子女利益考虑,夫妻关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伟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