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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防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进,无业,;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及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0年1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12年4月27日减刑后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进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至3月9日间,被告人杨进利用被害人的电动车没上防盗锁及未安装报警装置之机,采用将车辆车头锁强行扭断盗走的方法,在防城区城区内窃取电动车7辆,其中5辆合计价值83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月30日14时52分许,被告人杨进在防东路康健大药房门前将被害人石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格1600元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车架号050521306042563,电机号CJG011308160016)盗走。2、2015年2月11日7时28分许,被告人杨进在防城区防东路卓越电脑店门前将被害人邓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格1300元雅马哈牌电动车(车架号20120323176,电机号120414096,车牌号防城港27845)盗走。3、2015年2月26日7时3分许,被告人杨进在防城区防东路卓越电脑店门前将被害人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车架号:060321309153881,电机号319619M212030367,车牌号防城港27659)盗走。4、2015年3月7日12时18分许,被告人杨进在防城区防东路农业银行门前将被害人邓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吉祥狮牌电动车(车架号079721204329497,电机号01120402847,车牌号防城港36833)盗走。5、2015年3月8日8时8分许,被告人杨进在防城区防东路实验学校对面(慈西街与防东路交汇路口旁)将被害人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格2100元的蓝色小马牌电动车(车架号201211066Z68,电机号121131076,车牌号防城港24968)盗走。6、2015年3月8日21时3分许,被告人杨进在防城区防东路实验学校对面(慈西街与防东路交汇路口旁)将被害人何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格2000元的黑色上马牌电动车(车架号20131207216,电机号140701396,车牌号防城港21666)盗走。7、2015年3月9日7时16分许,被告人杨进在防城区防东路农业银行门前的一个报刊亭旁将被害人颜某的女儿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格1300元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595121733308899,电机号166435340AC509986G,车牌号防城港21908)盗走。案发后,侦查机关通过视频追踪等侦查手段,发现被告人杨进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5年3月12日将其抓获归案,但所盗上述电动车尚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进在庭上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收款收据,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石某、邓某甲、韦某、邓某乙、罗某乙、何某乙、颜某的陈述,被告人杨进的供述与辩解,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附照片),搜查笔录(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进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及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上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耀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春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