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继风与卢喜乾、李继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继风,卢喜乾,李继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34号原告余继风。被告卢喜乾。被告李继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继风诉被告卢喜乾、李继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继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继风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继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承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