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丽囡与被执行人大连机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丽囡,大连机车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847号申请人关丽囡,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机车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徐磊,院长。申请人关丽囡与被执行人大连机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院(2015)沙执字第8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