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陈建华、陈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陈建华,陈连明,陈九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4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建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云星,该行信贷部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建华,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宁都县。被告陈连明,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宁都县。被告陈九生,男,1952年4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宁都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被告陈建华、陈连明、陈九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云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华、陈连明、陈九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人陈建华、陈连明、陈九生分别因种养、运输、养殖之需,于2010年1月14日组成联保小组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田头分理处分别申请农户小额贷款人民币3万元,自助可循环,单笔贷款期限最长12个月,循环贷款期限3年,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期满后,被告陈建华尚欠18978.33元本金及利息未还,且联保人陈连明、陈九生拒绝承担联保责任,经我行多次催收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息。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4日,被告陈建华、陈连明、陈九生分别因种养、运输、养殖之需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田头分理处申请贷款,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建华、陈连明、陈九生分别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借款3万元,自助可循环,循环贷款期限3年,按季付息,到期还本,三人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建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尚欠本金18978.33元及相应利息未还,且被告陈连明、陈九生拒绝承担联保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单、多户联合保证担保承诺书、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履行责任通知书及原告在庭审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担保合同关系明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陈建华没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及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联保人陈连明、陈九生在担保期限内应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建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借款本金18978.3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陈连明、陈九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秋生审判员 李 方审判员 廖 瑜二○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莹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务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