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行执审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宽行执审字第75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冯力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霍连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侯振朝,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英杰。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被执行人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在柳树沟尾矿库排水沟工程中拖欠马清国等10人2012年3月份至2013年5月份工资合计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00)。证据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表等。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宽人社监处字(2014)第083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马清国等10人2012年3月份至2013年5月份工资合计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00)。或将此款直接存入该局工资保证金账户,由该局劳动监察大队代发工人工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能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宽人社监处字(2014)第083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亦不持异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宽人社监处字(2014)第083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生审 判 员  郭志奎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文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