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薛某某等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李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333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650.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刘某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