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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薛某某等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李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333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650.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刘某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