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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商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武德超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00132号原告武德超,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东旭,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德超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德超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德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