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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盘锦鼎实集团辽河油田嘉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鼎实集团辽河油田嘉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盘锦鼎实集团辽河油田嘉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于成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方皓,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万儒,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5号。负责人胡茗。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鼎实集团辽河油田嘉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鼎实集团辽河油田嘉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为44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玉莲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