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玉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小兵,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273元,减半收取为13136.5元,由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友代理审判员 吕巍巍代理审判员 李晓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