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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仁顺与张允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仁顺,张允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仁顺,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允录,男,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居民,住章丘市。再审申请人刘仁顺因与被申请人张允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四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仁顺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刘仁顺因用地纠纷与张允录发生互殴,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并酌定刘仁顺对自己所受损失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刘仁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误工损失的前提下,按农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可。关于后续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既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要求赔偿,亦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审法院认定刘仁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合法有据。刘仁顺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仁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仁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