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德执民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英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市中屹丝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英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市中屹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民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英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权。委托代理人杨玲。被执行人湖州市中屹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文彬。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英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市中屹丝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浙湖商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7646.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117646.8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德执民字第182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