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及小利与齐建军刘清威张爱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利,齐建军,刘清威,张爱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9号申请人及小利。被执行人齐建军。被执行人刘清威.被执行人张爱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齐建军.刘清威银行账户存款124480元以及被执行人张爱冬银行存款7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振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克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