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全枝与廖成满,��燕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枝,廖成满,张燕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朱全枝,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廖成满,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燕华,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朱全枝诉被告廖成满、张燕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全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成满、张燕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廖成满的加工合同纠纷已经贵院作出(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廖成满应返还96000元及相应利息。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执行。但被告廖成满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被告张燕华是被告廖成满的配偶,二人在2000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燕华应当共同承担上述债务。请求判令:1、被告张燕华对(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37号及(2012)佛中法民二终字��53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廖成满承担的债务96000元及从2012年1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58%计付的利息3691.2元承担连带责任;2、两被告承担(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37号案的诉讼费用1982.6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信息查询(2份,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3、(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1份,复印件)、(201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廖成满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廖成满不服提起上诉,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4、(2012)佛南法九执字第61-4号��行裁定书(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就涉案纠纷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2013年3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两被告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3月21日,原告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对被告廖成满提出起诉,被告廖成满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并作出(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撤销原告(反诉被告)朱全枝与被告(反诉原告)廖成满的之间的模具加工合同关系。二、被告(反诉原告)廖成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96000元及支付自2012年1月1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反诉被告)朱全枝。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朱全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廖成满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由廖成满承担1982.62元。”被告廖成满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原告在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37号判决,因原告与被告廖成满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在2013年3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告张燕华与被告廖成满于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9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燕华对被告廖成满在(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37号判决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燕华应对被告廖成满欠原告的本案债务���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廖成满在(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确定应返还96000元予原告朱全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廖成满在(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确定应以96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朱全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廖成满在(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廖成满承担的受理费1982.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载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钻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