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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伟军与广西海湾地产有限公司、梁广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军,广西海湾地产有限公司,梁广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杨伟军,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俊源,防城港市防城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海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路319号盛景苑下栋第六单元第十二层。法定代表人叶秀清。被告梁广荣,成年,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军诉被告广西海湾地产有限公司、梁广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杨伟军负担。审判员  黄积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