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在忠与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在忠,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陈在忠,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负责人林昭灿,该公司法人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在忠诉被告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在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在忠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皮跃军代理审判员 苏湘慧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