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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魏荣与康小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蓉,康小明,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77号原告魏蓉,女,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康小明,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刚,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蓉诉被告康小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魏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