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春桃、郭泽新、苏长春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春桃,郭泽新,苏长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法定代表人张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春桃,女,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郭泽新,男,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苏长春,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春桃、郭泽新、苏长春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彭春桃、郭泽新、苏长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