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9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新凯、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新凯,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广东鸿瑞投资有限公司,翁镇明,周修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89-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6楼中塔。法定代表人黄宪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新凯。被执行人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信息产业园鸿瑞园D-9地。法定代表人林新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鸿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水荫路115号天溢大厦3层A区A1单元。法定代表人林小梅,总经理。被执行人翁镇明。被执行人周修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桂林市高新信息产业D-9地的海德堡五色胶印机(型号:XL162-5+L);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