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韩建兵与张飞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兵,张飞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韩建兵,男。委托代理人李俊峰、王瑶(实习),河南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飞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兵诉被告张飞翔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建兵负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