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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韩建兵与张飞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兵,张飞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韩建兵,男。委托代理人李俊峰、王瑶(实习),河南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飞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兵诉被告张飞翔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建兵负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