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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玉环九鑫电子设备商行与玉环县远帆电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九鑫电子设备商行,玉环县远帆电脑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36号原告:玉环九鑫电子设备商行。代表人:吴金钗。委托代理人:罗华柳。被告:玉环县远帆电脑商行。代表人:张坚。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九鑫电子设备商行与被告玉环县远帆电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九鑫电子设备商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玉环县远帆电脑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九鑫电子设备商行撤回对被告玉环县远帆电脑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0元���由原告玉环九鑫电子设备商行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