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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向阳与郑朝阳、李呈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阳,郑朝阳,李呈龙,代泽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赵向阳。被告:郑朝阳。被告:李呈龙。被告:代泽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阳诉被告郑朝阳、李呈龙、代泽洋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向阳承担。审 判 长  徐法宪审 判 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韩丽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