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向阳与郑朝阳、李呈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阳,郑朝阳,李呈龙,代泽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赵向阳。被告:郑朝阳。被告:李呈龙。被告:代泽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阳诉被告郑朝阳、李呈龙、代泽洋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向阳承担。审 判 长 徐法宪审 判 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韩丽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