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25号林凤英与林润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林某甲,女,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蔡敏英,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斯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