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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段红军,刘先海与周勇,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海,段红军,周勇,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刘先海。原告段红军。被告周勇。被告张娥。本院在审理段红军,刘先海诉周勇,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红军,刘先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红军、刘先海的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红军,刘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段红军、刘先海承担。审判员  :孟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