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段红军,刘先海与周勇,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海,段红军,周勇,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刘先海。原告段红军。被告周勇。被告张娥。本院在审理段红军,刘先海诉周勇,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红军,刘先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红军、刘先海的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红军,刘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段红军、刘先海承担。审判员 :孟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