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彩霞、白保卫、史建军、李福华与襄垣县华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彩霞,白保卫,史建军,李福华,襄垣县华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马彩霞,女。申请执行人白保卫,男。申请执行人史建军,男。申请执行人李福华,男。被执行人襄垣县华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襄垣县华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垣县华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31823.27元(包括执行费、诉讼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怀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全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