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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誉全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与李伟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誉全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李伟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誉全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俞方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汉利,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娟,住江苏省江都市。上诉人广州市誉全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全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誉全公司在原审诉请判决:誉全公司无需向李伟娟支付2014年3月和4月工资20286元。原审法院判决:一、誉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伟娟支付2014年3月和4月工资20286元;二、驳回誉全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誉全公司负担226元、李伟娟负担104元。判后,誉全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4年4月19日,李伟娟提出辞职,后由于李伟娟拒绝办理有关辞职手续单方离岗,故无法发放2014年3、4月工资。为此,誉全公司上诉请求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由于李伟娟未办理离职义务,誉全公司无需向李伟娟支付2014年3、4月工资人民币20286元;二、判令李伟娟承担二审诉讼费用。李伟娟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誉全公司以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付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于法无据,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誉全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誉全户外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官 健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俊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