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积远与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积远,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李积远,被执行人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涛。申请执行人李积远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已支付工资差额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积远,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余下不足清偿部分债务及利息的追偿,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来自